北京晁恩祥中医药传承发展基金会重大财产支出管理制度
北京晁恩祥中医药传承发展基金会
重大财产支出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晁恩祥中医药传承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的财务管理,确保重大财产支出的合法性、合规性、合理性和效益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财产支出的定义为:
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财产支出,属于重大财产支出。
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重大财产支出的管理,包括但不限于大额捐赠、投资项目、基础设施建设、固定资产购置、大型活动举办等。
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财产支出应遵循公开透明、勤俭节约、效益优先、风险可控的原则,确保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最大化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是重大财产支出的具体执行部门,负责预算编制、资金拨付、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等工作,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,定期对重大财产支出进行审计,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。
第三章 决策程序
第六条 重大财产支出项目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、风险评估和效益预测,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第七条 重大财产支出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:
- 项目提案: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、行业发展需求提交财务。
- 初步审查: 由财务对提案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,提出初步意见。
- 专家评审: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提案进行评审,形成专家意见。
- 理事会批准:重大财产支出项目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第八条 紧急情况下的重大财产支出,可简化决策程序,但事后必须向理事会报告并说明情况。
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
第九条 重大财产支出项目经批准后,由项目负责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。
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,不得挪用或截留。
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,如需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内容,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。
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
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公开重大财产支出的相关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制度,妥善保管与重大财产支出相关的各类文件、资料,确保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可追溯性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北京晁恩祥中医药传承发展基金会
重大财产支出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晁恩祥中医药传承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的财务管理,确保重大财产支出的合法性、合规性、合理性和效益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财产支出的定义为:
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财产支出,属于重大财产支出。
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重大财产支出的管理,包括但不限于大额捐赠、投资项目、基础设施建设、固定资产购置、大型活动举办等。
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财产支出应遵循公开透明、勤俭节约、效益优先、风险可控的原则,确保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最大化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是重大财产支出的具体执行部门,负责预算编制、资金拨付、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等工作,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,定期对重大财产支出进行审计,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。
第三章 决策程序
第六条 重大财产支出项目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、风险评估和效益预测,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第七条 重大财产支出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:
- 项目提案: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、行业发展需求提交财务。
- 初步审查: 由财务对提案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,提出初步意见。
- 专家评审: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提案进行评审,形成专家意见。
- 理事会批准:重大财产支出项目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第八条 紧急情况下的重大财产支出,可简化决策程序,但事后必须向理事会报告并说明情况。
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
第九条 重大财产支出项目经批准后,由项目负责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。
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,不得挪用或截留。
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,如需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内容,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。
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
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公开重大财产支出的相关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制度,妥善保管与重大财产支出相关的各类文件、资料,确保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可追溯性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