奖惩制度
第一节 总则
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,奖励先进,处罚落后,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,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、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本会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二节 奖励
第五条 本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:
1、大会表扬。
2、奖金奖励。
3、晋升提级。
第六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,应当给予奖励:
1、遵纪守法,执行本会规章制度,思想进步,文明礼貌,团结互助,事迹突出。
2、一贯忠于职守、积极负责。
3、积极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,为本会采纳。
4、全年无缺勤,积极做好本职工作。
5、维护本会利益,为本会争得荣誉。
6、节约资金,节俭费用。
7、领导有方,带领工作人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。
8、坚持自学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。
9、其他对本会作出贡献,领导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。
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:
1、工作人员推荐、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。
2、办公室审核。
3、秘书长批准。
第三节 处罚
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、扣除部分工资、警告直至辞退、开除等处分:
1、违反国家法规、法律、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,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。
2、违反劳动法规,经常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、消极怠工的。
3、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、指挥,或无理取闹,影响工作秩序的。
4、拒不执行领导决定的,干扰工作的。
5、工作不负责,损坏办公设备,造成经济损失的。
6、玩忽职守,滥用职权,违反财经纪律,挥霍浪费本会资财,损公肥私,造成经济损失的。
7、贪污、盗窃、行贿受贿、敲诈勒索、赌博、流氓、斗殴,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。
8、挑动是非,破坏团结,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,影响恶劣的。
9、泄露本会秘密,把本会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、介绍费的。
10、散布谣言,损害本会声誉的。
11、利用职权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或包庇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。
12、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,理事长或秘书长认为应予以处罚的。
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九条 各领导发现本会工作人员犯有本《制度》规定的行为时,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理事会报告;工作人员也可自行检举、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,要求处理。
第十条 理事会、各级领导或接到报告、检举、揭发,应即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。
第十一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,应当慎重决定。必须弄清事实,取得证据,经过一定会议讨论,征求有关部门意见,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。
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处分,应书面通知本人,并记入档案。
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,允许提请复议;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。
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,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,不得调离本会(本会宣布辞退、开除的除外)。
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,能改正错误,积极工作,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,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,所在部门呈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,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。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属本会办公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