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、考核和监督工作,认真执行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,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,加强廉政建设,改进工作作风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示信息。
第二条 基金会公开政府信息,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的原则。
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、准确地公开基金会信息。基金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会稳定、扰乱基金会正常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
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:
1.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
2.反映本基金会的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;
3.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;
4.财政预算、决算报告;
5.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,以及相关收费的依据、标准;
6.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、使用和分配情况。
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
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基金会信息,通过网站、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。信息公开应及时更新。
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会的工作机构的名称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、联系电话、传真号码、电子邮箱等内容。
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
本制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制定。
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责任的监督、指导、协调工作。
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