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管理制度
第一节 总则
一、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,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、政策及基金会章程之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基金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,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,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。
三、基金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。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聘(雇)用合同(协议)。员工与基金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,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(协议)。
四、基金会人事部,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、员工培训、奖惩、劳动工资、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,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、聘用、商调、解聘、辞职、辞退、除名、开除等各项手续。
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
五、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、定岗。
六、基金会职能及部门的设置、编制、调整或撤销,由秘书长提出方案,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。
七、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,供理事长参考。
第三节 员工的聘(雇)用
八、基金会对聘(雇)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,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,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,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,真正做到按需录用,择才录用,任人唯贤。
九、基金会聘用的员工,一律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(协议)。
十、基金会聘用的员工,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。
十一、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:
1.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聘任;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
2.副秘书长,由秘书长提名、理事会决定聘任;
3.部门主任由秘书长提名,理事长聘任;
4.其他员工,经秘书长批准后,由人事部聘任。
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员工的解聘及续聘。
十二、基金会确需增加员工的,报理事长批准后,由人事部进行招聘。
十三、新聘(雇)员工,经人事部审查考核,符合聘雇条件者,先签试用合同,经培训试用合格后签正式合同。
十四、新员工正式上岗前,必须先接受培训。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,了解基金会情况,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。培训由人事部负责。
员工试用期间,由劳动人事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。试作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。
十五、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,经人事部审核后,报秘书长审批。批准录用者与基金会签订聘(雇)用合同;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书面告知。
十六、基金会志愿者报人事部备案。
第四节 工资、待遇
十七、基金会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、待遇。
十八、基金会执行理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。
十九、基金会按照“按劳取酬、多劳多得”的分配原则,根据职工的岗位、职责、能力、贡献、表现、工作年限、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。
二十、员工的工资,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,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。
二十一、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,多做贡献。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,经部门审核,经理事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。
二十二、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、待业等保险。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。
二十三、基金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,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。
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
二十四、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。因工作不能休假的,节日按日工资300%、假日按日工资200%计增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。
二十五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。具体如下:
1.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,开始享有探亲待遇;
2.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,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,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;
3.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,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,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,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
4.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,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;
5.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所在单位负担;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%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;
6.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,经人事部核准;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。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。
7.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、住宿费、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,均由员工处理,不得报销。
二十六、婚假:法定婚假3天,晚婚(男25周岁、女23周岁)假10天,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,假期内工资照发。
二十七、产育假:
1.女性员工按国家规定合法生育可以享受 158 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,特殊情况可另行申请提前休假;难产者,经医院证明,可再增加 15天产假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一名婴儿,再增加 15天产假,产假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,应合并计算。
a.男性员工其配偶按国家规定合法生育的,可以享受 15天带薪生育护理假。生育护理假遇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应合并计算。
b.女性员工自然流产时,凭医院证明享受产假。怀孕 12周(含)内流产的,享受15 天产假;怀孕 12 周以上 16 周(含)内流产的,享受 30 天产假;怀孕 16 周以上 28 周(含)内流产的,享受 42天产假;怀孕 28周以上流产的,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158天。
c.员工申请产假或生育护理假的,应当在假期结束后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、孩子的出生证或医院的出院小结,申请方可生效。
d.女性员工实行节育手术的,根据工作地标准享受节育手术假。
e.女性员工怀孕后应当及时凭孕检登记医院的预产期证明通知公司,以便为其做好适当的工作安排。
f.女性员工合理的产前检查时间视为工作时间,产前检查发现问题进一步确诊或治疗的,不享受产前检查待遇。产前检查频次由综合事务部依法确定,且应提供孕检卡作为凭证。
g.女性员工产后十二个月内,每天工作时间内享受 1小时的哺乳时间。生多胞胎的员工,每多生一名婴儿,增加 1小时哺乳时间。哺乳时间应当每天使用。
h.产假期间薪水按照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标准发放。
2.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,不享受产假各项待遇。
二十八、节育手术假:
1.取环休息1天;
2.放环休息3天;
3.男结扎休息7天;
4.女结扎休息21天;
5.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-30天;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;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;
6.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;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;
7.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。
二十九、育儿假
在子女满三周岁前,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。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。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,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、育儿假的假期分配。
a.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,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;
b.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;
c.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员工可申请休育儿假,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,否则按事假处理;一次性休假应交接好工作,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休假申请。
三十、员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丧假3天;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。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。
三十一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,由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。
第六节 辞职、辞退、开除
三十二、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。员工有辞职的自由。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。
三十三、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,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。辞退试用期人员,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。
三十四、员工与基金会签订聘(雇)用合同后,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。员工不得随便辞职,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。
三十五、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,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,经领导批准后,由人事部经予办理辞职手续。
三十六、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,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负赔偿责任。
三十七、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,公司有权予以解聘、辞退。
三十八、基金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。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。确需辞退的,经人事部核实,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,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。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,不得辞退。
三十九、辞退员工,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。
四十、聘(雇)用期满,合同即告终止。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(雇)用合同的,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。基金会不与之续签聘(雇)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合同。
四十一、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、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,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。
四十二、员工辞职、被辞退、被开除或终止聘(雇)用,在离开基金会以前,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、文件及业务资料,并移交业务渠道。否则,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,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,应负赔偿责任。
四十三、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,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。不满1年的按1年计。